解析:
首先,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未能依法进行交强险的投保工作,则公安交管部门有权依职权对该机动车采取扣留措施,同时要求相关责任人尽快补办相应的交强险,并且需要接受未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之惩处。
在上述状况得到纠正之后,公安交管部门将会把之前扣押的车辆返还给原车主。
其次,如有机动车在上路时未按法规规定放置相关的保险标志,那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亦会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的方式,同时通知当事人必须尽快提供有效的保险标志以供验证,或办理补办相应手续以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当事人能提出有效的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约立即归还被扣押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