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在完成注销手续之后,其公章无需特意进行注销程序,然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公章在终止使用之后,使用单位有义务在十日之内将所有公章悉数交还给它们的上属主管部门或者是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登记与管理的机构进行封存管理;倘若未按照规定期限交付公章,那就将会面临上属主管部门或是登记管理机关对此行为采取强制性的收缴措施。
当公司宣告结束营业时,务必将所有公章悉数无条件地交还至原进行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进行妥善处理,严禁擅自随意销毁公章。
公安机关会对收回及收缴的公章预先存放两年时间,若在此期间内并无任何特殊情况发生,那么预存期满之日起将统一实施销毁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