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违法用地之上的建筑所制定的没收政策的规定如下所述:
1.在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开具出没收违法用地之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是其他相应设施的惩罚性行政处罚决议之后,必须在九十个工作日内,将清单形式的没收财产移交给财政局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所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接管以及进行后续处理。
2.对已经没收的违法用地之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转移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守属地管理、有效开发以及房地产与土地一并进行整体处置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