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有期徒刑的期限界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惩戒期限需覆盖六个月至十五年以下的范围。
然而,存在两种情况值得特别关注:
首先,被判施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若在死缓期间表现优秀,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经过两年观察期满,可适当将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有期徒刑,刑期为十五年乃至廿年之间。
其次,针对一名罪犯身负多起犯罪行为的现象,依据法律原则,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有期徒刑的最高时长可以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越过二十年这一上限。
2.被判施以有期徒刑的罪犯如何在狱中或其他执行地点接受惩戒。
具体来说,“监狱”即指那些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之地,它们是国家法律实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涉及到的"其他执行场所”,依据我国《监狱法》相关条款,当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余下的刑期不满一年的,应由看守所执行,最后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实施刑罚。
3.受处罚者的权利与义务。
罪犯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地点应坚守相应的职责,例如:
尽享接受教育及改造的权利义务。
考虑到劳动改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除因个人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外,所有罪犯都应积极投入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促进自我认知,改变不良习惯,学习和掌握基础的生产知识和职业技能,并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以便日后能够成为自给自足且对于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或患有严重疾病等因素导致无法进行劳动的情况,应尽量避免再次安排此类罪犯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法律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