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无偿将房屋租借给朋友居住这一行为,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被界定为“好意施惠”之举,然而赋予它的权益保护规则,仍然以过错责任为基础。
换言之,只有当提供帮助的一方具备明显的过错(如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一般的过失行为,则无需担负这样的责任。
考虑到好意施惠的无偿性质及其背后善良、友好的初衷,我们依然需要从民法中的公平观念出发,适度地减轻提供帮助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因为提供帮助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助者人身或财产受损的情形,建议给予适当程度的赔偿;
至于由一般过失引发的伤害,却不必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另外,如果您发现房屋存在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例如漏电、坍塌等风险),尽己所能向朋友进行提醒即可;若已提前告知且朋友仍然发生此类事故,那么自己将无需承受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