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责任年龄”,即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为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时所需达到的最低年龄标准。
譬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年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存在违法行为,则不予进行行政处罚,只须向他们的监护人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要求;而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且不到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如果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则将考虑适用减轻甚至从轻的行政处罚措施,以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原则。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成年人必须具备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也需要能够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它指的是个体能够明辨是非,并能自我约束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举例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同样有所规定,当精神病人在无法自我认识或控制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法规,此时政府是不会进行行政处罚的,反而会命令他们的监护人严厉监管和提供有效的治疗。
同样,若间歇性的病人处于精神正常时期,那么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实施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则是指地方政府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的最长期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便不再施予相关的行政处罚,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此外,相关的处罚起算日期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如果该行为持续或延续,则从罚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