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过程中,男方所给付之款项是否须偿还,需根据具体情境斟酌决定:
(1)若牵涉到民间借贷问题。则可在解除了恋爱关系之后向对方索回;所谓的民间借贷即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以及市民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借款行为。这意味着在恋人间出现了借款行为,遗留债务的一方可进行偿还。
(2)若存在赠与情况。当赠与物已经交付,除非存在法定情况,否则赠与人并不能够要求返还;这是指的赠与人在没有任何代价或报酬的前提下,将自身拥有的财产无条件地赋予赠予对象,而受赠方明确表示接受的一种法律行为。此种行为的核心要旨在于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也就是说,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赠与物品行为。
(3)当涉及不当得利问题时。如果由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导致无法达到同居或缔结婚姻关系的预期目标,那么那些没有合法依据获取的财产即应被视为接受转账一方所产生的不当得利,理应对其进行返还。关于恋爱期中资产归属问题:通常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时期所获财产应各自所有,在决定结束感情之时,双方不必进行财产分割,各自财产照旧保持个人所有状态;如双方确实拥有共有的财产,他们可以就财产分配事宜达成共识,确定财物如何进行权属分配;倘若双方在沟通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划分之约,便应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法院会根据共有时财产的具体状况做出财产分割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