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骑车途中于下班途中不慎跌倒,此类情况并不算作工伤。
依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文规定,仅当职工在日常上下班途中,遭遇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轮渡船、火车等而遭受的意外伤害,方可获得所谓的“工伤”认定资格。
既然自我摔伤无法列入工伤范畴,那么代表其亦不能享受我们的工伤保险所带来的诸多便利以及权益待遇,包括工伤治疗所需的相关费用、康复过程中的各类补贴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不幸产生身体受伤需要接受诊治的情况,那么这部分医疗费用将必须由患者自行承担,或尝试寻找个人医疗保险等途径,以期望能为自身减轻部分负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