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在法律层面,并未赋予婚后性生活对于夫妇双方为强制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若情况届时演变为由于妻子对性生活的排斥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作为丈夫一方则有权依法展开协议离婚程序;倘若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妻子对此持有反对意见且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那么便可启动诉讼离婚流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