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两种制度中,存在如下显著的差别:
(1)诉讼任务性质方面:
刑事辩护所承当的是一种特殊的辩护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对控方的指控进行驳斥,证明被告人为无辜者、或者即使有罪也应从轻处罚,旨在通过如此的方式,从而在减轻根据现行法所施加于被告的刑事责任,甚至彻底免除之而作为代理任务的最本质特征则集中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方面:
两类诉讼程序中所涉及到的对象,其诉讼利益所在恰好呈现出相反的态势,具体表现在刑事辩护仅适用于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这三类人群,且对于后者而言,其范围甚至更窄;反之,刑事代理则主要运用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权利内容方面:
刑事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诸多权利,如会见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等都是非常广泛的,这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被告本身都无法得以享受的,而刑事代理人所拥有的权力则是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且这种授权不可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