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商品时遇到诸如短秤现象等问题,首先应当尝试与所购物件的商家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消费者协会的介入调解,或者直接诉诸法律手段要求索赔。
针对这类情况,商家需付出作为补偿,赔偿消费者所购商品定价款项或接受服务所需支付费用的三倍金额,倘若增加的补偿金额未达到五百元的标准,仍应按照此标准计算。
所谓的“短秤”或“短斤少两”实质上构成了故意欺诈的行为,即商家借助于使当事人产生误解或错误理解的目的而实施借机恶意敛财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