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判实践中,尽管对于一些案件而言,二审法院在听取审讯陈述时能获得良好的效果,然而改变原判决的可能性仍然较小。
在绝大部分案例中,当一审法院致力于深入探究案件细节,合理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决后,二审法院一般会而较少考虑推翻原判。
然而,若二审法院认为原有判决存在错误,例如,在事实的认定上出现混淆与含糊不清的地方;
或在司法证据的提供方面有所欠缺;亦或是在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中存在偏差等等,那么他们便有权将案件发回重审,甚至是依法改判。
除此之外,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如操作步骤未严格遵循相应规程,那么他们同样可以选择退回到初始阶段再次审理该案,或者依法变更原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