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以子女名义所购之房产,系子女独自所有,离婚诉讼中仅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划分,对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并无涉及。
2、被判定为夫妻共有之房产方可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配。
若该房产源于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使用夫妻双方共同收入购买且登记于一方名下,则法院有权利将其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裁决,从而予以分配。
然而,假如是利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的房产,虽然该房产不动产证书上的所有权人为子女,但实际上应归属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置。
尽管未成年人多数情况下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行为能力限制,对其财产的管理、收益和处置通常不能亲自完成,但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他们的监护责任包含了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内容。
所以,监护人应该履行好自己的监护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应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