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设某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并遭逮捕后,检察机关依然具有不起诉的法定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为此问题作出明确阐述,不起诉可细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三大类别。
我们通常讨论到的便是酌定不起诉这一情形,即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与分析全部案件情况之后,如果发现涉案人员所涉及的犯罪行为较为轻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能够获得免责待遇时,将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裁决。
针对敲诈勒索案件而言,若涉案人员自愿认罪,深感悔悟,主动归还赃款以修复受损法律关系,同时满足诸如其未获取明显回扣、未参与分赃过程等法律救助条件之一,亦无担任主要谋划与组织者之角色且受害方给予谅解函等诸多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则上述行为可视为情节较轻,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慎评估后,有可能决定不予起诉处理。
此外,若经判定涉案人员确未构成犯罪,或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列明的任何一种情况,检察机关也应毫不犹豫地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