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负全责时,其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首先,需支付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针对受害人的个人财产损失以及人身方面所遭受的伤害给予相应的赔偿。
其次,如果涉及到责任方的车辆持有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保险公司将在该险种的责任额度范围之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若仍存在差额未获赔付的情况,则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责任方车辆未能投保任何相关保险,那么其必须独自承担起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中涵盖了电动车的维修费用、伤病治疗费用、误工费、日常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营养补助费用等,如若导致了伤员或受害人残疾,则责任方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辅助工具治疗费用(如假肢);而当导致死亡事件发生时,责任方还需承担一次性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用等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