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涉及的案件必须移送至检察院进行进一步审查。
检察机关将会详细核对案情,并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1)若经证实涉案者确实触犯了法律条文且证据确切无疑地表明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制裁,那么检察当局便会将诉讼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裁判执行。
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针对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是否应予逮捕等措施;
2)当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模糊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时,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退回原办案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甚至可自行展开补充侦查工作。
在补充侦查阶段,如公安机关已经对相关嫌疑人施以刑事拘留或逮捕,检察机关须要求公安机关先行释放被告人,转而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3)如果通过仔细审查,发现案件并不符合犯罪标准或者违法行为较轻,又或者在审判过程中有不起诉的情况出现,检察机关将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被不起诉的人员,有任何强制性的措施存在,都应该立即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