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遭遇人身损害后,受害者对于所获得的伤残评定结果并不认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害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对已有的伤残评定进行再次审定,而且这种行为不受到法律次数上的任何限制;
其次,如果受害者对所接受的鉴定结果存在严重质疑,他/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能向法官展示曾经向司法机关提交的伤残鉴定内容,转而请求法院指定一家具备专业资质的伤残评估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另外,如果案件中的任意一方,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独自申请了伤残评定,但是对方对此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话,同样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二十八项条款来申请对原有的鉴定结果进行重新审核。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能够提供充足的反证和理由,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那么法院就必须给予支持和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