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款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资金时,作为担保人所必须负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针对一般性保证的情况,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司法或仲裁程序予以审理,并且在经由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后仍旧无法偿还债务之前,担保人具有法定权利对债权人拒绝承担相关的担保责任;
其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来说,若债务到期但债权方始终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则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债务,同时也可向担保人提出申请,要求其在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担负起偿还债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