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违章停放车辆的违规通知,针对此类行为所开具的罚款额度,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罚款票据到银行进行罚款支付,以避免由于逾期未缴而引发的罚款滞纳金问题。
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即罚款逾期未付的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对于逾期未缴纳罚款者,将按照所罚款额每天收取3%的额外罚金,且累积的罚款金额总和不超过原罚款幅度的上限。
此外,这一规定还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行为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加处至多一倍的罚款。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获计分为12分之未满的情况下,若其已缴清相关罚款,则该周期内的积分将会被自动消除;反之,如果其仍然存在罚款未完结的情况,那么本期所获积分数将迁转至次一个积分周期中继续累计。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