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倘若电动自行车无过失行为,那便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电动自行车存在过错行为,则应衡量其过错程度,适度地减少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并未展现任何过错行为,那么其赔偿责任也不应超过百分之十的限度。
另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需注意:
若是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蓄意与机动车产生碰撞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