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但具有瑕疵的裁决,通常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启动撤销流程。
以下为详细步骤及解释说明:
第一步,获取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审判存在着可以导致其被撤销的问题。
这类问题可能涵盖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赖的证据系捏造与篡改;参加仲裁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隐藏了重要到足以影响裁决公平性的证据以及,仲裁员犯有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背弃良知而作出的错误裁判等等。
第二步,向位于裁决作出地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撤销裁决请求的法院递交相应的申请。
第三步,经过人民法院的仔细审查与判断,他们会组织全额组庭对此项申请进行详尽的审查,以确定裁决确实存在上述的不良现象。
若经查证属实且情况严重,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下令撤销该裁决。
然而,若经审查发现不存在撤销裁决的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而是维持裁决有效。
第四步,重新仲裁或者是恢复撤回程序。
倘若人民法院同意重新指派仲裁庭进行仲裁,他们将告知仲裁庭在规定期限内展开新的仲裁工作,并且同时暂停撤销程序的执行。
假如仲裁庭拒绝再次审理,则人民法院将决定恢复撤回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