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所需准备的必要材料,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正式民事诉状提案;
2.能够明确证明其具备法律诉讼当事人资格之必备材料;
3.足以说明原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且无法弥补之关键证据资料;
4.证明原夫妻二人合法婚姻关系之相关凭证,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书及由婚姻登记机构所开具之婚姻现状证明文件;
5.对原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价值证明材料,如涉及未成年子女,还应提交该子女的诞生证明以及相应之户口本信息;
6.除以上所述之外,离婚诉讼原告在准备诉讼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各项辅助性证据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