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权在设立之初往往由原始持股者掌控,而有权对企业发展发挥不可估量影响的员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分配。
由于这类人员对于企业的长期成长及繁荣稳定均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促进作用,所以在决定股权配置策略时,作为创办者有必要充分顾虑到他们的权益和需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