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女方的户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留在原户籍地址不动,或者选择进行分户处理;否则也可以将户口暂时寄存在亲属家中,或者直接转移至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共地址处。针对那些无固定住所且无法实现独立落户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若得到原户主的明确许可,亦可在原地址处进行分户操作,或者将户口暂时寄存在亲属家中,或者直接转移至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共地址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方都不应未经本人同意或自行强行将他人户口迁离原有户籍。综上所述,公民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离婚当事人可以凭原始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法院的判决、调解或者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等文件向户口所在地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的分离或者转移手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有一方当事人坚决不肯放弃原有的《居民户口簿》,但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劝说而仍然无效的话,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的分离或者转移手续,同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记录中详细注明户口分离或者转移的具体时间以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