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具有赡养能力的代位继承人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时,其享有的继承权便可能遭受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的第十六和第十七项条款内容可得知,若代位继承人缺乏任何劳动能力,生活无法正常维持,即便对被继承人未能尽到应有的照料责任,仍有权利分配一定数额或比例的遗产。
然而,对于具备经济实力及资源的继承人而言,若故意怠于履行照料被继承人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该等继承人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将会大幅度减少,甚至可能面临无法取得任何遗产的严峻局面。
换言之,倘若您作为代位继承人,虽然具备实际的赡养能力,但未曾对被继承人进行妥善照顾,那么,您可能将无奈地丧失一部分乃至整个继承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