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原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际,法院有权对被告的经济状况展开深入调查,其中涵盖了各类必要的案件核实手段,如:
查询其银行交易记录。
假设仅知晓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简称:
身份证号),那么在法律框架内,法院亦有权力依据该项信息与个人姓名,直接向相应的金融机构查询并掌握其账号及存款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若已获取了被告的正确身份证号,通过联系公安机关便可获取其对应的姓名,进而在各类银行查询系统中,可依据该姓名或身份证编号进行精准查询。
在处理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以及执行流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向法院申请调查冻结对手公司的银行账户事宜。
企业所能开设的银行账户种类繁多,包括了人民币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以及外汇账户等多种类型。
针对企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具体细分包含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还有临时存款账户四种类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存款账户通常用作企业日常运作过程中处理转账资金的收取和支付业务,并且同一家企业在某一金融机构中只能设立一个此类账户。
至于一般存款账户,则可在基本存款账户所在银行机构之外的其他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办理,并不设置数量上的限制,具备办理转账结算及现金缴存功能,然而现金支出却是被禁止的。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专门负责企业账户管理的权威行政部门,企业必须要经过其地方法庭的核准才能成功申请开通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临时账户。
而对于申请开出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来说,只要经过商业银行的审查批准后就可以成功开设账户,不过银行方面应当自账户开设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行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