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再审申请遭到驳回,则可向上诉机构——即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然而此抗诉期限并没有明确期限限制。
关于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须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三个月之内进行严谨审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或撤回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对于已确定事实情况的案件,当事人将不能再次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请求。
以下为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得以列明条件向上诉机构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四种常见形式:
首先,是人民法院应再审申请而驳回;
其次,人民法院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决策;
第三,再审判决、裁定存在着惊人的错误;
最后,是当地检察院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提出或撤回检察院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由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将无法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4.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