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生产活动中,如果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其经营的产品中混入其他杂质或进行虚假宣传,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替代正规产品,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和起诉:
首先,如果这些伪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50,000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如果这些伪劣产品还未被出售,其价值估计达到150,000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种情况是,虽然这些伪劣产品的销售额没有超过50,000元人民币,但是,将已经售出的金额乘以3倍之后,再加上未经销售的产品价值,总额可能达到150,000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