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拆迁补偿策略上,有些地方选择直接给予现金补偿或者赠送住房给被拆迁户;
反之,被拆迁者也可以选择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即采用所谓的货币与房地产混合式赔偿办法。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下达拆房命令之后,理应向拆迁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层面的补偿措施:
首先,对于即将拆卸的破旧房屋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事宜当属首要考量因素;其次,对因拆房引发的被迫迁移至临时住所(临时安置环境)所带来的困扰,同样应当纳入赔偿范畴加以妥善解决;
最后但并非最轻视的问题,即是指由于房屋被拆除引发的生产运营受限甚至中断(停产停业损失),此类损失同样需要得到合理补偿。
而为了激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并支持拆迁工作,市区或县级人民政府往往会出台相应的补贴及奖励政策,为批准的居民提供适当的经济补贴和奖励优惠。
如此一来,不仅能够确保每一位潜在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从而达到了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也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区城市化进程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