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投递的所有给据邮件,当其遭受损失时,邮政企业需参照以下细则进行赔付:
首先是针对保价邮件的,若是丢失或全部损坏的情况下,则应根据保价金额予以全额赔偿;若仅部分损坏或内件缺损,则应按保价金额和邮件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对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
其次,如果是未选择保价的给据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等情形,那么理应依照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赔偿,然而,索赔总额不得高于实际收取的资费的三倍。而对于挂号邮件来说,丢失或损毁的话,也需要向邮寄方支付同等资费的三倍赔偿金。为了让公众能更清楚地了解这些规定,邮政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告示,同时,也需在提供给客户的每份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能够吸引客户注意力的形式充分展示上述规定。
同时,邮政企业须避免由于自身故意行为,或是重大过失导致邮件损失,或者未能充分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从而影响到赔偿责任的行使。另一方面,依照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详细规定,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保价邮件受损外,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其他邮件损失,均不在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
此外,内装物品及其自然特性或消耗性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都可能成为导致邮件损失的间接原因,而这些邮政企业无需负责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快递公司就此情况给出合理的解释并出示相关证据,以便作为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如果快递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无法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损失原因,那我们最高可以讨回实际物品的价值并退还当天支付的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