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事项,当事人务必保持良好的合作精神,全力配合鉴定团队的工作进程;在此期间,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禁造假、伪造证据材料等行为;且禁止擅自修改法医鉴定报告中的关键内容;若对法医鉴定结果心存疑虑,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公正的态度指派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再次进行全面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