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性别平等原则。
这项根本性原则不仅深深烙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各项条款法规中,而且也是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最高权威机构,所必需遵循的办案准则。
在此基础之上,当涉及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便需要确保夫妻双方均有权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资格,并且需共同承担各自应尽的债务义务。
2.关照子女及女性权益原则。
此项原则在离婚协议中所体现出来的表现形式是,配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分配共同财产,同时也必须共同分担共同债务。
此外,针对“关照”这一概念,具体可表现为在财产份额方面,向女方适当地多分配一些;或者在财产类别方面,对于某些生活上特别需要的物品,例如房屋等,可分配给女性。
究其原因,主要源于传统习俗观念的压力、传统因素带来的阻碍以及妇女在家庭主妇角色之下所承受的家庭额外责任与生理特征等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离婚后的大多数妇女在寻找工作以及独立生存能力方面,相比于男性会更加困难,从而更需要社会各界予以更多的关注与帮扶。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特别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因为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被列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去进行分割。
3.有益且便利生活原则。
在离婚协议书写过程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应当谨慎处理,尽量避免影响财产的正常效用、性能以及所具备的经济价值。
对于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配时,要优先考虑拥有此类生产资料并能够最有效利用它的一方。
而在分配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职业或专业发展需求,使物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价值。
对于无法分配的物品,则根据实际需求及其效用程度,由一方保留,而另一方则基于公正原则,按照离婚当时的实际价值向对方支付所需的补偿额。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在处理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绝对禁止将原本属国家、团体或他人所有的资产误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亦禁止通过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来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5.财产损失不补原则。
即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使用、损耗或者毁损,导致一方所有的财产发生了损失,那么另一方将不会对此损失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这是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积累而得出的经验总结,其符合夫妻关系以及婚姻生活的核心宗旨,有助于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