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妇于离婚之前产生的债务,有可能被视为两人之间的共同负债。
具体来说,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夫妇二人共同签署了相关借款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在此之后予以承认该笔债务,则视为两人达成了共同的债务承担意愿;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因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负担的债务,也可视为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此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他们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么同样可以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