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执法部门在执行其职能时致使当事人权益遭受损失,该当事人有权主张实施行政赔偿,若损伤程度严重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构及其工作者在行使其行政职责的过程之中,由于其违法行为导致了所有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且引发了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必须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这主要指国家对于因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也即是说,在何种情况下,国家会对应哪些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给予赔偿,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它不会对这些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而“人身权”这个概念,它是指每个民事个体依法享有的那些与自身身体不能分开且不具备直接物质价值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含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以及生命权等多个方面。
只要行政机构及其工作者违反法律行使他们的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并导致了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或者引起其他职业上的违法行为,那么,国家都将背负起赔偿责任。
另外还需指出的是,如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等机构以及它们的工作者,因为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最终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害,那么这类情况也可以申请刑事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