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以庄重的方式为您解释协议管辖这一概念,它也被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具体讲来便是,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从而确定对自己有利的专属管辖权法院。在实践中,达成此项协议管辖需要遵守如下三个基本的规定条件:首先,协议管辖的处理案件必须涵盖了各类合同事务以及其他有关于财产权益方面的争端。
其次,该份协议管辖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任何一个具备审判权力权限的具有实际凡争相联系的地点法院来裁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其中这些地点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居住地, 合同的实地执行地点,合同的签订地点,以及原告的常驻地;甚至还可能考虑到标的物所在的位置等同争议相关的实际联系点。然而,假如说当事人在选择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时,选择了那些与合同的实际关联性并不强的地点法院,那么这个既定的协议便会被认为无效而无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