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存在以下行为者,可能会受到如下处罚:
首先是禁止其从事某些高消费活动,这其中就包括被禁止乘坐飞机以及火车软卧;
然后是实施对其信用的相关惩罚措施,例如限制该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办理信用卡;
再者就是对于那些被评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来说,他们不能够再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者等职务。
当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时,同时也满足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话,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把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厉的信用惩戒:
(1)拥有实际能力却仍然拒绝去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2)采用虚假证据、恫吓、威胁等手段来抵制、阻挠执行的;
(3)通过虚构诉讼、虚假仲裁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汇报制度的;
(5)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执行达成的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