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行动通常由公安部门实施。当公安部门决定拘留某个人时,他们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明。在完成拘留手续之后,公安部门有责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在最迟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内必须完成此项工作。
此外,公安部门还需要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和询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