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仲裁过程中,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仲裁结果,他/她将无法进行起诉。
根据仲裁制度中的核心原则——“一裁终局制”,仲裁机关所做出的裁定为最终决定,任何一方都不得继续向法院提出诉讼或提起上诉,同时也不可请求进行再次仲裁。
法律明确规定,自裁决出具以来,如果各方因相同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处理。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