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之所以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上,所涉房产价格将依据市场现行价值加以确定。当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中涉及的房屋价值及其归属无法达成共识时,亦可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精确估量,从而使评估机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对相关房屋给出明确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若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人民法院应依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待:(一)若双方皆主张房屋之所有权,且愿意通过竞价方式加以获得,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二)如仅一方主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则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市场现行价格对此进行公正的评估。在此情况下,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三)若双方均未主张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则应按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款额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