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电动车辆碰撞机动车所引发之责任归属问题,应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行为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作用及其相应过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与划分。
具体而言,若某一方当事人之行为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为事故发生主因,则将被判定需负全责;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皆有过失,则各责任人应各自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若各方当事人并无明显过失,则各方均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若有一方当事人蓄意为之,则其对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