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予押金之谓“财保”,未交押金则名为人保:
首先是关于人保方面,被取保候审者须提请担保人,而此担保人则负责确保被取保候审之人遵守所有相关规定,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者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立即向相应机构报告;
其次是关于财保方面,需由被取保候审者按照指派机关所确认的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倘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此期间并无任何不良行为,待取保候审阶段终结之后,便可全额领回所缴保证金。
但是如若被取保候审者出现违规情况,那么指定机关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对此人依据规定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法院、检察机构以及公安部门对于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事宜,应当敦促其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资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