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施行政拘留期间,若家属在场,则应直接告知其信息;反之,倘若亲属未能亲临现场,执法人员需借助短消息、传真或长途电话等途径向受害者家属传递此种情况。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后,执法人员有责任立即向当事人家属通报相关的处罚详情及执行场所等重要信息。
若当事人拒绝透露家庭成员的联络方式,抑或是存在其他不利于联络的情形时,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予以通知,并在决定书上予以详细标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