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并不必然预示着定罪量刑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拘留的实施和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未直接负责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据有效法律文书所发出的拘留令,应及时交付公安机关进行具体操作,并且公安机关需要毫无延误地予以执行。
此外,如需帮助,人民检察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辅助。
然而,必须注意到,刑事案件通常被划分为三个重要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如果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得以撤销,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该案件将无需再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在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的讯问。在此期间,家属可以优先考虑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以期改变强制措施。由于刑事案件涉及诸多专业知识与复杂问题,我们强烈建议在遭遇刑事案件时,尽早寻求刑事律师的专业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相关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