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医疗费用:
基于针对医疗事故所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而需进行的相关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核定,遵循具体凭据进行相应支付,然而此项费用并不包含患者原发疾病的医疗费用支出。
若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确需继续接受治疗,则支出的费用应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至上的原则进行支付。
2.误工费用: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患者来说,其误工损失可以根据因受伤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固定额度来进行计算。
如果超出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在职员工人均平均工资的三倍这一水平,则按照三倍标准进行计算。
相反,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那么费用将依据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在职员工人均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指标进行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应依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属国家机关普通职员较为普遍的出差伙食补助待遇标准来计算住院期间所需的伙食费用。
4.陪护费用:
当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门雇佣陪护人员时,所需费用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在上一年度的在职员工人均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计算。
5.伤残生活补助费用:
针对不同程度的伤残情况,可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现居人口年均生活费水平制定适合的标准,并自定残之日开始最多可享受长达三十年的生活补助。
然而若是年龄超过六十岁的患者,则生活补助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年;而对于七十岁及以上年龄段的患者而言,生活补助期限则不得超过五年。
6.残疾用具费用:
如因伤残状况需配备补偿性器械,务必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然后以普及型器具用品的费用为基准,予以核算。
7.丧葬费用:
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规章制度和丧葬费补助标准,对丧葬用度进行相应的核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