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的互联网络系统中,可能存有的各类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以及出生地(或籍贯)和现居地址等信息。
其次,若涉及到某位个体涉及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通过该网络系统查阅链接至个人驾照档案以及旅馆入住登记数据等与当前刑事调查相关的资料。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为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公安部门对于网络登录有着极为严苛的限制措施,所有的网上资料检索均须具备相应的授权证书。
因此,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在互联网上所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得到充分保障的,不会存在重大的隐私泄露风险。
同时,公安工作人员在查阅系统中的信息时,必须先征得上级主管机构的许可,并且要严格恪守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及信息机密性的职责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