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帮助信息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若接到传唤并出席,这实际上并不会带来什么进一步的不利后果。
在取保候审期内,无论公安机关还是司法机构传唤被告人,通常只是为了核实在案情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向其明确告知相关程序及权利,同时也可能借此机会表示案件的调查已经完成,近期将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然而,被保证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及时响应传唤,不得拖延,否则,公安机关可能会没收部分押金或者全额押金,甚至有可能撤消取保候审的保护措施。
因此,当被告处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收到传唤命令时,需审慎对待,若未涉嫌违法行为且不符合需要先行拘留的情形,则无需过分忧虑拘留问题。
法律对此已有明文规定,若被告人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节,经评估后需要执行逮捕的,可以先对其实行拘留。
同样,公安机关如若查明了现行罪犯或有重大潜在刑事责任的人,而此类人员又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拘留的,那么他们也会启动相应程序实施拘留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