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采取保释措施之后的嫌犯来说,他们需要遵守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在未得到执行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果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区域,则必须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
再次,在受到传唤时,嫌犯应立即出庭受审。
最后,他们不得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也不能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若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了上述规定,且已缴纳保证金的,执行机构有权没收该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