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伴侣共处期间发生的大额款项转账,判断其性质的标准主要是基于该款项的本质特征和相关背景环境。
一般而言,如果转帐之时,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特殊约定,例如,被界定为自愿赠送礼物,那么这笔转账很可能便被视为是一种赠送行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数额不大的转账行为,它们常常被视作赠送;
然而对于大型金额的转款,就必须要对这些转款的实际用途及其背后的原因做更为全面深入的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任何赠送行为都需得到明确的表达。
比如,如果在转帐过程中借由聊天记录或者其它通讯方式表明某项资金属于债务范畴,那么这笔财物可以被认定为信贷。
根据中国现行的《合同法》规定,馈赠合同是指赠予方不附加任何对价的条件下向接受赠方提供财物的行为。
如果捐赠行为并未得到明确确认,或者无法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度、经济能力相印证,那么这可能被判定为借贷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转让。
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察转账的时间节点、具体金额、当事人之间的前期协议安排、各自的财务状况及转账的真实意图等关键要素。
举例说明,假如转账款项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做出的赠送行为,但最后双方未能步入婚姻殿堂,那么在赠予愿望并未达成(即未能顺利结婚)的前提之下,捐赠方有权收回相应的财物。
综上所述,决定是否将某次大额转款视为慈善赠予的判断,应当以因应转款事件为主线,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预先约定情况、各自的财务状况以及真正的转账意图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后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