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主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在刑法范围内,只有被明确规定为犯罪性质的行为,才能做为定罪和判罚的依据;这种原则的典型表达式可概括为“无法规明确对应者不为罪犯,相应地不会惩罚”;
第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法律前人人平等原则,无论针对何种人员犯罪,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必须平等对待,绝对不容许任何个人或团体有超越法规允许的特殊权利;具体体现形式则是对于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按同等法律标准进行认定和判罚;
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指刑罚的轻重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相互匹配。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详细划分标准如下:
首先,若个体还未达到年满十四岁,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部分人群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如果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需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恶劣行为负责;
再者,已满十二周岁但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并导致受害人死亡或通过极其残忍手段致使受害人重伤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情节极其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追究责任的话,那么他们也同样需要负起刑责。
关于犯罪嫌疑人在承担刑事诉讼后所需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其次是职业或工作中规定的义务;
然后是因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最后是基于法律行为设定的义务。总而言之,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主观心理特性、侵害对象及客观行为表现,而对于那些已满十四周岁但尚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行为人,应当采取从宽或者减轻处罚的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