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刑事案件发生时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受害者及相关法律权益主张者可选择向上诉法庭提出附加民事诉讼。此类诉讼须与主案一并发起审判,除非为避免主案审判过度拖沓影响进程,方能考虑在主案审判结束之后,由同一审判组延续审理附加民事诉讼。此环节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受害人均有权提起所称的附加民事诉讼。
当受害人已经亡故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则享有同样权利提出附加民事诉讼。若涉案损害系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时亦有权提出此类附加民事诉讼。”此外,针对被告蓄意隐瞒且有能力支付赔偿金额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原告可请求上诉法院着手对被告的财务状况展开深入调查。一旦发现所隐藏的财产物资,便可敦促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这部分资产用于支付赔偿;只可惜若被告实在无力履行赔偿义务的,双方可达成协议分阶段履行赔偿金。对于那些真正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又无劳动能力和生计问题无法偿还的被告,上诉法院有可能以终结此类赔偿纠纷案的方式作为最终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